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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人事 - 跑馬燈 | 2020-02-06 | 點閱數: 248
  1. 申請期限:請有申請需求之教職同仁務請於109311日前紙本申請及佐證文件送人事室,俾利後續核銷送件事宜。
  2. 繳驗證件:收費單據以影本替代者需於單據上簽章;未列有註冊人相關資料之繳費收執單據(例:自動櫃員機【ATM】轉帳明細表),請併附原繳費通知單。
  3. 相關詳細內容及申請表請參閱附件檔。
  4. 『子女教育補助費』僅補助學費、雜費兩項目,如其中一項金額為0元,請向子女就讀學校確認是否有不得重複請領補助之情事。
  • 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如下:

    一.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,請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,夫妻切勿重覆請領。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,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,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喔。

    二.又如具有其他學雜費補助身分(例如原住民、身心障礙等)且已申請該身分之學雜費補助者,或已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,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(請特別注意子女是否有於就讀學校申請補助,另105學年度起已受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亦不得申請補助),不論金額多寡,均不能再申請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,請具有雙重補助身分者,請擇優審慎選擇。

    三、戶口名簿影本:於本機關第1次申請時,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,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者外,無須繳驗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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