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如下:
一.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,請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,夫妻切勿重覆請領。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,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,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喔。
二.又如具有其他學雜費補助身分(例如原住民、身心障礙等)且已申請該身分之學雜費補助者,或已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,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(請特別注意子女是否有於就讀學校申請補助,另105學年度起已受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亦不得申請補助),不論金額多寡,均不能再申請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,請具有雙重補助身分者,請擇優審慎選擇。
三、戶口名簿影本:於本機關第1次申請時,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,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者外,無須繳驗。